2025年01月02日 第04版:专稿
  •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1年8月30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6月30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8年4月18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 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经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经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议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关于《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的说明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宫传敏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01年8月30日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30日修订、2018年4月18日修改。《条例》对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推动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绿化事业发展迅速,绿化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仍存在绿化成果保护不到位、城市建设与绿化保护相冲突、绿化建设与后续发展不协调、绿化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城市执法体制进行了改革,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责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也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 关于《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个别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0月11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听取法工委有关情况的说明,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10月24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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