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宫传敏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2001年8月30日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30日修订、2018年4月18日修改。《条例》对加强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推动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绿化事业发展迅速,绿化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但仍存在绿化成果保护不到位、城市建设与绿化保护相冲突、绿化建设与后续发展不协调、绿化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城市执法体制进行了改革,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责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整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也发生了变化。为更好地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二、起草过程
《条例》修订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后,市城管局及时成立了起草专班,着手收集有关资料,汇总各部门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初稿。今年3月,市司法局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城建环资工委联合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今年3月中旬,分别在市政府、市司法局和市城管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市城管局、市司法局还分别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法律顾问、有关行业协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小区业委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园林绿化建设、设计及施工企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及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15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由市司法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之后,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先后两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对《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25日,市政府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主要修改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3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及部门的绿化工作职责。《条例(修订草案)》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进一步厘清了各县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的建设、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
(二)明确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管控的基本要求。删除原《条例》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以及实施的具体指标规定,删除原第十条具体绿地率指标相关条款,修改为“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这样可以避免国家或者省级出台新政策、新标准后,出现不一致产生的冲突问题。
(三)增加应绿尽绿的规定。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促进淮南绿色、生态发展,《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二条新增了单位、居住区具备绿化条件的空地,应当限期绿化。鼓励建设生态林荫停车场、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
(四)增加围墙与城市道路之间绿地管控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了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的绿地,由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外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的空地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绿化责任。解决了后期建设项目围墙外绿地无人建设、养护的问题。
(五)明确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和技术标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进一步厘清了城市绿化工程和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全过程管理程序。《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绿化工程和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六)压实各类绿化养护管理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明确了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及其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等绿化养护管理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造成绿化树木死亡缺损的处罚条款,以促进小区绿化的养护管理工作。
(七)明确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城市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不得过度修剪,《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相关罚则。
以上说明及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