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年10月30日在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版次:04  2025年01月02日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个别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修改完善。10月11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听取法工委有关情况的说明,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10月24日,法制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将异地绿化的审批权调整为本级人民政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或者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相应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就近异地建设与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或者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参照原《条例》规定进行明确,提高刚性要求,建议保留原《条例》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原《条例》规定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分别达到百分之九十和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与国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标准不符且不同苗木成活率标准也不相同(树木栽植成活率不应低于95%,名贵树木栽植成活率应达到100%),无法进行统一规定。同时新标准已无保存率相关表述,建议删除“和保存率”,其他不作修改。

此外,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中“可以并处每棵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删去“可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本条是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可以并处罚款”,并参照了省内其他市绿化法规相关处罚幅度的规定,建议不作修改。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这里不再一一说明了。

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的规定,建议修订后的法规实施时间为2025年3月1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采纳,《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