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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废止《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7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对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7月中旬印发通知,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梳理,对其中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的法规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截至7月底,市发改委建议废止《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市水利局建议废止《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市交通运输局建议废止《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议修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8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怀义召开座谈会,研究论证拟清理的法规。根据座谈会研究论证结果,法工委建议修改《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废止《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淮南市价格监测条例》,并拟定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10月11日,法制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决定(草案)》。10月24日,法制委员会将《决定(草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同意将《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天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内在要求,是必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决定(草案)》表示赞同,没有提出修改意见。分组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同意该《决定(草案)》。今天下午,法制委员会将审议结果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已经比较完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2014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24年10月30日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 根据202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