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3月02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 望得到的乡村美 触得到的获得感

    本报记者 周 玲

    一块块标准化粮田、一处处现代农业设施、一座座美丽村庄……早春时节,走进淮南南大门曹庵镇,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四处呈现如诗如画的乡村美景。

    近年来,曹庵镇坚持党建引领,以做精城郊特色农业、建设精美活力乡村为主攻方向,大手笔改善基础设施、激活产业资源、拓宽致富道路,千方百计让乡村美起来、富起来、强起来,不断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 推进“五大提升工程” 建设过硬法院铁军

    本报讯 3月1日上午,全市法院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对全市法院2022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通报2022年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会议以现场会和视频会相结合形式召开,各县、区人民法院设分会场。

  • 我市多措并举全力做好春耕备耕水利保障

    本报讯 记者从市水利部门了解到,当前正值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我市采取加快灌区建设、合理蓄水用水、强化工程维护等有力措施,多措并举满足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全力做好春耕备耕水利保障。

    我市加快灌区建设,特别是持续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截至目前已投入项目资金6000万元,疏浚渠道19公里、衬砌边坡5.25公里,有效提升了供水保障能力。我市合理蓄水用水,统筹做好水库蓄水保水工作,为春耕备好水源,目前全市3座中型水库共计蓄水约4600万方。我市还制定了用水计划、灌溉配水方案,利用蓄、引、提等水利工程,科学调配灌溉水源,保证了灌溉水源充足。我市强化工程维护,组织开展灌区、水库、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处置,逐一建立问题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并制定维修养护计划,组织技术力量对水泵、配电设备、启闭机等重点部位进行保养,确保安全有序取水用水。

  • 聚焦民生保障 改善宜居水平

    本报记者 张 鹏

    我市针对部分老城区的陈旧情况,积极制定规划,努力推进城市攻坚工作,着力把老城区打造成功能、形态、环境相互促进的新空间。

    2022年以来,我市全力实施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姚家湾棚户区改造征迁进展顺利,征迁协议签订率达到92%,已拆除22万平方米。北赵店地块安置房全面开工建设。全市棚户区改造新开工3896套,续建项目基本建成5087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面,完成田家庵龙湖片区、谢家集唐山片区、寿县古城片区等17个片区、169个老旧小区改造,惠及居民3.2万户,完成投资3.7亿元,争取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2.39亿元,引入社会资金5500万元。

  • 本土钢构产品拓展海外市场

    2月25日,经过一周连续奋战,中能建建筑集团淮南至精钢结构分公司制作的印尼青山摩洛哇丽电厂项目主厂房和一次风机钢构产品连续发货约680吨,将按期集港张家港,完成发货任务。近年来,企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坚定不移拓展海外市场,以优质产品质量和履约服务打造企业品牌。

  • 做好“三项服务” 畅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

    本报讯 谢家集区医保局着眼百姓民生福祉,着力群众急难愁盼,强举措、重实干、抓实效,积极推进线上服务、“家门口”服务、暖心服务“三项服务”,畅通医保服务最后一公里。

    做好线上服务。积极宣传推广“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皖事通APP、掌上办、网上办等线上服务。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保查询、异地就医备案等服务内容均可实现线上办理,对于需要提供申请材料的,参保群众通过线上传输电子版材料的方式即可完成受理。此外,各乡镇街道、村居开展“一对一”在线专属服务,及时为群众答疑解惑,指导线上如何办理,提高群众医保政策满意度和知晓率。

  • 百日投产引领建设发展“加速度”

    “3天内完成外商独资企业工商登记,30天完成谈判签约,100天实现投产。”日前,在接受“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主题采访团集中采访时,中环控股集团副总裁、中环中清新能源(凤台)光伏产业基地负责人表示,项目能够这么短的时间内实现投产,得益于淮南优越的营商环境。

  • 检心向民,芳华不负“检察蓝”

    本报记者 何婷婷

    检心向民,绽放芳华。从检二十余载,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吕庆宁,始终坚守办案一线,履职尽责、兢兢业业、默默奉献,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淮南贡献巾帼力量。她参与办理的谢二矿系列职务犯罪案件获得省检察院集体三等功的荣誉称号;在淮南市检察机关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竞赛活动中获得单项竞赛三等奖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二十八条 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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