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声明

版次:04  2026年02月15日

本人,张锡淮(公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5910251215)于2014年8月7日,依法取得高井丽一份债权转让《转让条》一份。声明人长年期间无数次向你(廖延柏)主张,至今无果,电话不接也不回法院传票无法送达,造成了无限的司法资源浪费。现声明人将登报郑重声明:望你及时归还声明人的转让债权,本金27000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否则,你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此郑重声明

声明人:张锡淮

年月日:2026年2月13日

联系电话:0554-2173887、1595549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