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6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个别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8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工委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对《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南市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并于8月22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反馈意见,特种设备以安全监管为主,与其它服务类事项不同,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特种设备”。同时,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全国不止一家,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后加上“(安徽)”。(《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为了促进质量和金融协同联动,助力更多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更好惠及优质企业特别是有效帮扶中小微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建议把质量融资增信制度写入法规中,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产品质量水平、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授信参考因素,开发质量融资增信产品,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一款)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条款作了文字修改,这里不再一一说明。
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的规定,建议法规实施时间为2026年2月1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采纳,《条例》草案表决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