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监督管理办法

版次:02  2025年07月25日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监督管理,实现政府性建设项目“第一时间竣工验收、第一时间竣工决算、第一时间办理资产交付手续”,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是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和竣工决算编制的第一责任人,应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亿元以上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依法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第一时间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文件,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限时审核,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结果须经建设单位集体研究。

《办法》强调,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推行信息共享和定期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门按季抄送决算审批情况至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季抄送报建及验收信息至财政和审计机关。发改部门通报未按期开竣工及未完成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年初须制定并报备年度决(结)算计划;财政、审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通报各单位工作落实情况,严格督导及时完成决(结)算。

《办法》要求,将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建成全流程纳入决算审计范围,并强化责任追究,对履行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建设主体和相关部门,因为不正确履责造成国有资金、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 贾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