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日,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案例。李明锐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因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其回乡路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为由拒绝。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李明锐接单“拼车”的行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
春运期间铁路、客运、飞机等返乡方式都可能面临“一票难求”的问题,通过拼车回家,有利于缓解春节期间的交通运输压力,最大化利用交通运输资源,对于车主与乘客来说,也有利于节省出行成本,这是多赢的好事。2018年春节前夕,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就鼓励民众通过相互拼车的方式出行,但同时也指出将加大力度打击非法拼车运营。
对此,就要能明确非法拼车运营与拼车之区别。揆诸以往,类似拼车回家遭受查处甚至处罚的事例并不少,如往年春运期间,就不乏类似例子,车主收取拼车乘客合理的拼车费用,也被当成非法拼车进行处罚。拼车与非法运营的边界模糊不清,“顺风车”也被当成非法运营,也有一些网约顺风车具有营运性质,增加了出行风险。
拼车回家过年,要先进行“法治导航”。为拼车与非法运营划清明确界线,很有必要。在此案中,从李明锐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中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正如法院认为,李明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李明锐接单“拼车”具营运性质,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反对春节拼车回家。李明锐并非单纯的春节拼车返乡,而更多是以此为谋生手段。
无独有偶。就在不久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一批行政处罚诉讼典型案例,其中的张某诉县交通运输局、县政府撤销交通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就较为明晰地阐明了“‘顺风车’与违法运营网约车的认定界限”,具有司法示范意义。该案中,张某因驾驶私人小客车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被交通运输局认定为非法运营网约车,并受到了行政处罚。二审判决则撤销了行政处罚,认定张某的行为属于“顺路捎带”,并不构成非法运营。该案中,法院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查处以合乘名义变相实施网约车运营行为时,应当综合考虑载客行为起因、载客路线及收费合理性、对价格的决定权、载客频次等因素,避免简单以收取费用高于出行成本即认定属于违法从事网约车运营并予以处罚。
这些案例都有助于划清明晰界限,能够让行政执法机关更好把握执法尺度力度,从而避免将顺风车当成非法运营进行打击,也能防范有人借顺风车之名进行非法运营,这也能让拼车发起人“知行止”,有助促进顺风车业态规范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