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迁在《史记》中评价韩非,认为其“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韩非思想具有深厚的道论渊源,沿老子、黄老之道论传统而形成。但韩非的道论思想更关注“道”的规律性,并通过“理”这一中介衍生出一种国家主义立场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这种带有强烈实用主义色彩的法律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定位和功能,为当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历史借鉴与反思。
韩非的道论思想蕴含着深厚的道家基因,此观点在《韩非子·解老》《韩非子·喻老》等篇章中可以得到印证。老子认为“道”作为世界本源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强调“道”的不可名说性及运行规律的对立性,通过“道”的运行法则阐明人效法道的方式及准则。黄老之学则通过强化“道”本体的对立转化规律将老子的道论体系引向社会性层面,通过“道生法”的方式实现了形而上与形而下的区分。韩非弱化了“道”的本源性和抽象性,认为“道”与天地同生,其本身存在具体的规律性,而人可以理性地认识到万物之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规律,这种观点使“道”在法家理论体系中成为可验证的世俗规律。
在阐释“道”的规律性面向之后,韩非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演变为如何在实践中顺应“道”。于是,“理”作为连接“道”与具体事物的中介应运而生。“道”为天地之总规律,“理”为万物之特殊规律。韩非将“理”置入人类社会并解释为“法”,“法”是人类社会的具体规则,更是“道”的现实反映,“道”“法”同源。沿着韩非“道—理—法”的逻辑思考法、术、势三者之关系,“法”为实,是治国的基本要素;“术”“势”为虚,辅助“法”实现操作、制约、规范、驾驭的功能。“法”源于“道”、蕴藏于“理”,韩非思想实际上经历了“由道入理、由理入法、再由法生术、势”的过程。以“道”为常,以“理”为变,将“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统一起来。韩非的道论思想可以概括为,“理”代表事物的具体规律,是联结“道”与具体事物之中介。人类社会的“理”即为“法”,“法”之施行则需要“术”“势”助之。在韩非的理论体系中由道论思想衍生出法律观,最终形成一整套面向君主的实用主义治国方案。
韩非的道论思想衍生出对“理”和“法”的理解,韩非之“道”是君王治理之道,韩非之“理”是国家生存之理。在战国末期混乱动荡的年代,生存是个体和集体的第一要义。面对礼崩乐坏的社会和软弱无能的君主,韩非著书来劝导韩国君主实现富国强兵目标,构建了一套适用于混战时期的国家治理术。看到现实中“父子”亦有相害的事例,血缘之泽亦有为“计之长利也”的现象,韩非论证了“君臣”间无血缘关系故利害冲突只能更为激烈的道理。不同于其他诸子百家,韩非以自身经历出发深刻洞察社会中的黑暗面,剖析人性入木三分。他批判了儒墨所宣扬的“非实用性”的礼乐仁义思想,也继承发展了荀子的性恶论,但韩非再也不寄希望于教化和惠民之举,而是选择劝说君主以“法”治理臣民。他将成为天下霸主当作君主最大的利益,而成为天下霸主最重要的衡量尺度即富国强兵。这种由国家主义衍生出的法律观采取的是一种工具主义法律观,即把法律作为富国强兵、成就霸业的基本治理手段,并将法律置于道德之上,将利益置于伦理之上,最终建立起重刑而不滥刑、法律面前臣民平等和有功必赏、有罪必诛的法律秩序。
韩非工具主义法律观的运作模式具体表现在“预设的利益对立”和“操作的利益调控”两方面。“预设的利益对立”是指将君、臣、民三者置于对立面,其中君与臣之间存在直接的利益冲突。针对君民关系,韩非未曾论述其存在直接冲突,而是将民利作为君主能否取得“功名”的衡量标准。在这个意义上,百姓的公利与君主的利益结合起来一起对抗大臣的私益。故韩非工具主义法律观中“预设的利益对立”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君民与臣子之间利益的现实对立,两者为此消彼长的关系;二为关于君、臣、民三者各自利益立场的预设是对立的。“操作的利益调控”是指韩非对于法律定位与操作建立在对其实际效益的考查与比较上,即如何通过法律来最大程度保证君主对臣民的控制。具体体现在韩非主张用道来规范君,用理来规范臣。君主用道之法的原则是虚静无为,具体方法为神秘莫测、打击朋党、正名设职。针对民众操作的法律,韩非认为最大的目的是实现“富国强兵”的公益,而无需考虑民众的私益。应当通过赏罚分明的重刑来使百姓感到畏惧,最终教化百姓。可见韩非在处理君民关系时采取的是集体主义的立场、家长主义的态度。法律成为君王的工具,臣民又成为法律的客体,在治国过程中忽视了百姓的主观能动性。但韩非站在君主的立场上认为法律面前臣民平等,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基本的公平公正。
从韩非的道论渊源以及其国家主义立场衍生的工具主义法律观和运作模式可以看出,中华文明关于法律问题所蕴含的文化基因里带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遗憾的是法家思想中的法律并没有孕育出法治思想,而是成为了服务更高价值目标的工具。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法律理论与现代法治理论之间存在着联系,也存在着断裂,故在法治建设方面也须参考其他国家先进的实践经验。但“拿来主义”的理论如何更好地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呢?如果以法家为研究对象,则不能忽视韩非道论思想体系以及衍生出的各种关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类思想的观点,由此孕育出的法律观才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要义所在。
(作者单位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