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视域下地方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研究

赵利华

版次:A03  2024年12月13日

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理念,其内核不仅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稳定,还要强调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在这一背景下,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意在通过推进生态文明理念和实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其中,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涵盖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修复以及绿色发展等多个方面。其重要性在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并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在高质量发展视域下,地方生态文明建设要依靠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等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创新驱动,并持续优化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等,促进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结构优化。进而,达到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形成良性循环的目的。以此,依托生态保护、生态治理、污染防治的多措并举,为深化美丽中国建设及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以政为引,赋能绿色产业发展。2023年7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经济政策,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规范环境治理市场,促进环保产业和环境服务业健康发展。”因此,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引导作用不可或缺。其中,地方政府需将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的产业规划,精准引导资源向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倾斜。具体而言,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研发和推广,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并利用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创新奖励等政策,激励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绿色产业的研发与应用,为绿色建筑、绿色能源、绿色科技等相关领域的企业提供多层次和全方位的政策扶持,有效完善绿色产业的发展生态。同时,将绿色科技成果、绿色发展成果用于加大对传统产业技术的改造,推动其向绿色化、智能化、高端化转型,实现产业升级与生态保护的双重目标。此外,地方政府还应定期举办绿色产业博览会,搭建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平台,推动技术合作与资源共享,促进生态友好型产业链的形成。通过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地方政府可以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商业投资、金融投资进入绿色领域,推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此,进一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绿色产业发展格局,加速绿色技术研发、绿色产品生产、绿色服务提供等多个领域发展成果的转化。进而,依托政府政策支持,赋能各地区绿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为新时期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做好充分铺垫。

二是以治为本,加强环境污染治理。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加快实施减污降碳协同工程,支持能源结构低碳化、移动源清洁化、重点行业绿色化、工业园区循环化转型等。加快实施环境品质提升工程,支持重点领域污染减排、重要河湖海湾综合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新污染物治理等。”因此,有效的环境污染治理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石,对于深化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地方政府应通过建立全面的环境治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在污染治理中的职责,并深入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工作,确保水体水质稳步提升。同时,加强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建立水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例如,各地区应根据当地防污治理要求,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利用高科技手段对空气、水体、土壤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处理污染事件。必要时,当地环境监测中心还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境数据的实时传递与分析,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以此,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环保标准,并为当地执法机构定期开展环境执法检查提供保障与数据支持。此外,各地区政府机构还需建立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制,实施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针对大气污染问题,可以推行“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改造、机动车尾气治理等措施,同时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减少跨界污染传输,实现大气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以此,通过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实效。

三是以节为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2024年6月,《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规范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进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因此,在经济、产业、科技及环境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要按照《条例》要求,持续加强对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探索,有效将跨流域生态补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等措施,用于生态治理与保护,以激励生态保护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向好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机构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调节和管控作用。具体而言,政府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以确保生态保护者的权益。例如,可以参考生态服务支付机制,鼓励农民、企业参与到生态保护。其中,地方政府可以对维护生态环境的农业生产者给予直接补贴,支持其开展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等绿色实践。这一补贴机制的运用,不仅有助于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降低环境污染,还能促进生物多样性和土壤健康水平的恢复。同时,对于因保护水源地而限制开发的区域,政府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方式给予补偿,确保当地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项目,形成“谁保护、谁受益”的良性循环。此外,在补偿机制实施过程中,地方政府还需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于生态恢复和保护项目。譬如,通过建立透明的资金管理系统,确保公众可以跟踪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评估与调整,定期审查其实施效果,保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及实施的有效性。所以,以政府调节和管控为核心要点,建立动态化生态补偿机制,可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

四是以防为主,聚焦源头预防干预。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要求,也是地方生态文明发展的重要支撑。从我国近年来生态治理成果来看,预防往往优于治理,严防新增污染,是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所以,各地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强化源头防控,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在建设项目审批阶段,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实施严格审查,确保项目选址合理、工艺先进、污染可控。同时,加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潜在环境风险,立即采取干预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具体实践方面,政府机构要实现管理、预防两步走。第一,在管理层面,政府要细化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等管理规范,针对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重工业、采矿、化工等项目,实施更加严谨的审查程序,确保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工艺的先进性及污染控制的有效性。例如,在新建化工厂时,政府应要求项目方提供详尽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其对周边生态系统的潜在影响,同时结合公众意见进行综合评判,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第二,在预防方面,要注重科技创新及智能化手段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智能环保监测网络,实现对环境质量的精准监控和预警。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环境污染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源头预防提供科学依据及决策支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政府应迅速采取干预措施,限制相关活动,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以此,通过建立全面的预警体系,可以将环境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显著降低治理成本和社会影响,为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打牢更坚实的基础。

五是以保为先,统筹生态发展全局。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应相辅相成,各地区需要依托自然资本观念及生态优先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将生态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其中,统筹生态发展全局意味着政府机构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地方政府应实施生态红线制度,严格限制生态脆弱区域的开发。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的过程中,应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生态敏感区不受侵害。从而保护生物多样性、水源涵养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确保生态安全。同时,在生态保护管理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与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地方生态文明建设的落实。例如,可以通过共建生态友好型园区,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生态修复及保护项目,形成良好的生态产业链,提升地方经济的生态竞争力,逐步形成生态保护全局发展、生态治理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全方位统筹的发展机制,以此建立起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此外,各地区还可结合当地经济、产业及生态发展需求,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优质的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优势,让绿水青山真正成为金山银山。譬如,基于生态旅游、绿色农业、清洁能源等生态产业的发展方式,以及通过碳汇交易等方式,让保护生态环境的地区及个体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为其未来积极投身于生态保护提供内生动力。最终,实现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生态优先的理念和实践,不断丰富各地区自然资源。

六是以责为核,强化责任管理制度。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健全的责任管理体系。各地区应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实行“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制度,确保责任到人、任务到岗。其中,政府机构要将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生态保护等指标纳入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明确各部门在生态保护中的具体职责,对于因失职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人,应依法追责,确保责任的有效落实。进而,基于政绩考核、强化责任落实,实现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形成不敢污染、不能污染、不想污染的制度环境,助力各地区全力打好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在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方面,地方政府还应通过案例分析、经验分享,促进各级政府间的相互学习与交流,提升整体的生态治理能力,进一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态环境相关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增强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信任与支持。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监督,对于提供相应线索的举报人,要在保障其隐私安全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及荣誉奖励,从而形成上下联动的生态保护格局。此外,各地区要增强履职效能,清理监管责任链条,体现政府与企业的履责担当,进一步形成企业履责、政府管理、从业者自律、社会监督等多方合力,为监管责任、治理责任、防护责任及管理责任的有效落实提供保障。

七是以法为纲,铸牢生态安全屏障。法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地方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完备的地方生态法规体系。譬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推进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及水资源管理立法,重点围绕生态保护、环境治理、资源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法治规范及要求,并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有效通过法律手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铸牢生态安全屏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更高水平的发展。同时,政府机构要加大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通过开展环保法律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可以在学校、社区等场所组织生态环保法治宣传日等活动,加深公众对生态法律的认知。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必要时,政府还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加大环境法律的执行力度。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集中审理生态环境案件,确保其能够实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快速处理与严厉惩戒。通过建立健全环境法律援助机制,确保社会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因此,依托法治建设深化地方生态保护和治理,有助于打造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赢局面,为构建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系基金项目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2023年度山西省高质量发展研究课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山西的实践研究”(课题编号:SXGZL202377)和2023年度吕梁精神智库校地合作研究课题“高质量发展视域下吕梁生态文明建设路径研究”(课题编号:LLJSZK2023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系吕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