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9月11日在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版次:04  2024年12月05日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开展涉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4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涉企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推进会,要求应废尽废、应修尽修,坚决取消各类不合理限制,更好维护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扎实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关于废止《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的决定(草案),并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淮南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7年,由于形势变化,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和淮南市当前实际不相符。特别是今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新修订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该《办法》共67条,规定的特许经营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具体,能够覆盖我市《条例》内容,并且《条例》部分条款与《办法》明显不一致,比如《办法》规定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年,《条例》则规定最长不超过30年。《条例》已不能适应企业的经营和我市公用事业的发展,且没有修改的必要,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建议废止该《条例》。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