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问题研究

宋建强

版次:A03  2024年11月15日

司法审查是行政监督的重要做法,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能够通过审查原因和审查实施的步骤,减少不正当行政行为的发生,保证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切实发挥好行政管理的作用。当前我国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工作还存在适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判断标准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导致审查的有效性仍有待提升,难以及时发现行政行为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因此,为了更好地提升我国行政执法水平,笔者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问题原则以及解决路径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

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存在问题分析

其一,缺乏统一的适用范围。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在实际工作中将出现各种问题,如未能发挥好审查的监督作用,则难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根据相关规定,当行政行为出现明显不当的现象时,则可以成为行政裁量行为撤销的重要理由。但是目前我国对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内容缺乏统一的范围规定,导致在实际审查中容易出现法律适用错误、认定错误、机关不履行等问题,导致关于行政行为的认定只存在合法和违法两种情况,未能明确“明显不当”的适用性。同时,对于“明显不当”行为的判断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部门也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难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明确审查。

其二,缺乏规范的使用方式。现有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仍缺乏规范的使用方式。虽然在实际司法审查中,法院会使用“明显不当”理由来进行行政行为的撤销,但是“明显不当”和其他合理性审查范畴存在一定的交叉或竞合,因此在实际实施中会存在适用性问题。例如,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行为符合撤销的情况依然会被加上“明显不当”的判断标准,导致该标准应用过于泛化,也影响了撤销理由的有效性。

其三,缺乏清晰的判断标准。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判断缺乏清晰的标准,导致司法部门在实践中难以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准确判断。“明显不当”是撤销行政行为的重要标准,但是目前并没有权威机关对“明显不当”行为作出统一的解释和裁判。在实践中,工作人员通常是参考基本的行政原则以及自身的工作经验来审查行为的合理性,容易出现相同情形但处理结果不相同的现象。

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原则分析

一是适当性原则。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需要遵守适当性原则,确保所使用的行政行为能够实现行政目的。如行政手段完全符合行政目的,则基本可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合理的;如不符合,则可以判断该行政行为不合理。但如果行政手段的形式有利于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则需要遵循适当性原则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适当性原则要求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不依靠自身的主观认知,而是根据客观结果来判断行政手段是否有利于促进行政目的。如预估分析到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行政不合理行为,但该行政行为能够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也可以判定为合理的行为。

二是同等性原则。在进行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时,需要遵守同等性原则,即遵守相同的逻辑,针对相同的情况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同等性原则要求审查人员在分析行政行为合理性时,着重分析依据的合理性,而依据主要是指社会上存在的社会秩序或者事实。例如,具有规律性的生活关系等。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行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进而保证审查的合理性。例如,在进行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处罚行为时,由于一个是授益行为,一个是侵益行为,所以在审查其合理性时,需要采用的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程度也要有所不同,关于行政处罚的审查程度明显要高于行政许可行为。

三是信赖保护原则。审查人员需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来做好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工作,以此维护好司法秩序的安定性,保护好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可以采用信赖保护原则,当作出授益性行为后,行政机关不可以随意撤销,如果撤销则需要给予相应补偿。例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等,都需要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不可以随时撤销。

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标准分析

“明显不当”是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重要标准,但是目前其缺乏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水平,制定明确精细的审查标准至关重要。

其一,关于事实认定的“明显不当”标准。根据事实认定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证据证明事实,如果出现证据不足的现象,则可以撤销所裁量的行政行为。

其二,关于法律适用的“明显不当”标准。在传统的行政法律理论体系当中,关于法律适用的认定只有合法和违法两种结果,如果在审查行政行为合理性时,只要出现了法律运用错误的现象,则可以直接撤销所裁量的行政行为。

其三,关于程序的“明显不当”标准。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行政工作必须做好依法行政,每一个行政行为都需要根据法律依据,如果出现法律依据程序错误的现象,也可以直接撤销所裁量的行政行为。

其四,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明显不当”标准。行政机关的职责也是由法律所制定的,如果出现了行政程序明显不当的现象,也可以撤销所裁量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的路径分析

一是程序性方式解决。针对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中出现的不当现象,相关部门需要采取合适的方式进行解决。程序解决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当前,我国行政裁量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滞后现象,相关的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行政行为不当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和量化,为工作人员提供明确的指导。关于行政裁量权的标准包含有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流程、建立相关的程序性保护措施等,例如构建信息公开、听证、听取辩解等措施,减少误判或者错判现象的发生。

二是实体性方式解决。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司法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当行为,可以采用实体性方式进行解决。行政裁量权的合理使用有利于解决复杂的社会关系和问题,针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进一步优化行政裁量权,精简冗余的行政权,实现适当的行政授权。此外,为了减少行政误判现象的发生,行政人员也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法律授权内容的学习,明确各个授权的具体范围。在行政实践当中,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约束行政人员的行为,做好执法过程的记录、明确执法流程等,以减少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可以采用允许类比的原则进行审查,针对相同的客观事实,可以对两个或者多个行政行为进行差异对比,分析是否在合理范围之内。针对审查发现的明显不当行为,也可以建立复查机制,对行为进行多次审查,保证司法审查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三是补偿性方式解决。对于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部门可以采用补偿性的方式进行解决,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审查。行政裁量行为的制定,需要根据法律、政策、上级指示等多个方面内容的综合要求,进而确保行政裁量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明显不当行为,如行为存在极度不合理的问题,则可以看作是违法行为;当明显不当行为对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行政机关部门需要给予一定的行政补偿。例如,在实践中,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并且相对人提出了合法补偿要求,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了违反法律目的或者基本原则的行为理念时,都需要进行行政补偿。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人民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关于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司法部门应根据相关的原则、标准、要求等做好审查工作,并且针对不同的“明显不当”行为采取合理的处理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

(作者单位系复旦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