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党上下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与2018年《条例》相比,《条例》共3编11章158条,新增16条,修改76条,突出了政治性、体现了时代性、提高了针对性、增强了衔接性。为了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条例》明确了与《条例》施行前的规定和政策的衔接,增强了与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完善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
《条例》明确了与《条例》施行前的规定或政策的衔接
对党员在《条例》施行前的行为是否认定为违纪及处理,《条例》借鉴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作出“从旧兼从轻”的规定,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条例》施行前的党员行为是否违纪的认定。《条例》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的,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但是《条例》不认为是违纪的,依照《条例》规定处理。二是对《条例》施行前的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即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和《条例》均认为是违纪,原则上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但《条例》处理较轻的,则依照《条例》规定处理。只有全面准确把握《条例》与《条例》施行前的规定或政策的衔接,才能对《条例》施行前党员行为性质认定及其处理,才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精神。
《条例》增强了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
为保证党的纪律的统一,规范《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关系,《条例》增强了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的衔接。一是《条例》明确规定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二是《条例》增写了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合并适用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三是《条例》增强了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衔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求严肃追究责任,将“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规定为需要问责的具体情形。《条例》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相衔接,增写了滥用问责、问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规定;完善了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如《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四是《条例》增强了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的衔接。党的二十大提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明确要求,《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五是统计、机构编制、信访等工作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条例》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增强了与《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规定相衔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积极促进发展。六是《条例》增强了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衔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条例》分则“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划定了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条例》该部分内容衔接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十二部分关于明确要求党员、干部“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的规定。七是增强了与《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衔接。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条例》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如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只有全面准确把握《条例》与涉及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有机联系,才能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条例》完善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协调和衔接是新形势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一项重要命题。《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如《条例》完善了党员有违法犯罪行为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处分规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又如《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中增加了“主动退赔违纪所得”的规定,从而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只有全面准确把握《条例》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内在要求,才能发挥党纪与国法的协同作用,将第四条中增写的“执纪执法贯通”原则落实落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