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治日报》报道,“租男友/女友回家,帮你摆脱催婚烦恼”“可拍婚纱照、可办形式婚礼,可见家长朋友”“出租自己当伴娘,费用300元,提前一天彩排加100元”……临近年关,在一些网络平台上,“出租自己”的业务更加火热,称可以提供陪聊、陪玩、扮演角色等服务,并在详情页内列出价格、自身优势等信息。
“这是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在这个“互联网+”的年代,似乎一切都能让网络来替代,“租个朋友”跟你旅游、陪同出席各种聚会、陪同去打球爬山等业务涉足范围已经让人瞠目结舌。而“在每逢佳节倍催婚”的语境下,“租个朋友回家过年”也成为许多“单身汪”一个次优选择。
毫无疑问,“租友”已经是广泛的需求催生的一种市场行为了,“租友”看似是一种租赁关系,但是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租赁合同的租赁对象只能是物,人身不能作为租赁内容;而被招租者也并没有提供实质的劳务,也即并未付出与对价相对等的包含特定劳动技能或劳动能力等内容的劳动力消耗,双方并不属于雇用劳务关系。此外,假装“朋友”所提供的某种“服务”也是以欺骗为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双方不属于服务合同关系。无论双方以口头还是以书面的形式确认租友关系,都不被法律所认可……
不被法律认可,又缺乏具体规章制度的限制和约束,因此在其妖娆开放的背后难免生出“恶之花”来,甚至由此衍生出个别恶性的案件。“租友”平台自呱呱坠地始,就一直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无论是“高薪招聘女友”实施诈骗,还是“租的女友”拒绝归还男方的见面礼;无论是“假戏真做”致怀孕;还是更为严重的女方被强暴等,均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况且在目前,“租友”行为正变得日益集群化和常态化,一些租人平台成为新兴中介而赚得个盆满钵满的时候,所产生的问题也必须引起社会正视。
“租友”是从线上向线下延伸的一种消费行为,双方在交易前主要凭借平台提供的一些材料对对方初步认知,“萍水相逢”对其深入了解是不可能的事情。“租友”在给年轻人平淡生活增添刺激和新意外,也存在很大“陷阱”。
毕竟存在有市场需求,一刀切的下架也不合适,这就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租人行业,让“租友”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发展。当下,在法律法规没有出台之前,相关执法部门应该加大对租友业的监督力度,抬高这个行业的准入门槛,要求其对“租客”的身份信息等必须核实准确,不能仅凭借一个电话号码就能进行预约。对租客,特别是女性租客,在出租行为实施之前,不可过于乐观和盲目,否则可能会让自己陷入“无法自拔”的境地。这样的担心不是杞人忧天。
正如专家所言,人的欲望需求直接支配着租人业的发展,而人的欲望必须得到合理管控,否则就可能出现灾难性后果。
诚哉此言!“单身汪”们要勇于直面现实,不要在爱情婚姻方面欺骗自己的父母家人,女性朋友更不能追求金钱、寻求刺激而盲目接单,从而将自己推向危险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