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版次:A01  2024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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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提高我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省级基础标准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我市集中养育孤儿保障标准由1550元/人/月提高到1700元/人/月;散居保障标准由1100元/人/月提高到1300元/人/月,新标准从2024年1月起执行。

据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提高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依据主要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第七批对照学习沪苏浙政策与举措清单》中“借鉴上海市有关做法,出台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求,《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中“自2024年起,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十四五’期间实行自然增长,省级基础标准按照年增幅不低于上年5%动态调整,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及时核拨,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1月份执行”要求。

《通知》要求,各县区要统筹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力度。要精准摸排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完善认定方式,严格审批时限,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要切实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关爱保障政策,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本报记者 朱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