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凤台县骏艺艺术学校在不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情况并在业务主管单位“凤台县教育局”进行注销登记,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拟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用法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社会组织应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述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不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凤台县民政局行政审批股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