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1月27日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专题发布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共6件,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强制报告制度等内容。其中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随着国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及各级相关部门的重视,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也有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敢于站出来对家暴说不。但与此同时,仍然有不少人对家暴的认识不足,尤其是对精神暴力认识不足。一些家暴施加者没有认识到经常性谩骂、未成年人目睹家庭暴力等行为也是一种家暴行为,一些家暴受害者对于精神暴力也是习以为常,他们虽然承受着日积月累的精神伤害,但并没有意识到这也是一种家暴。
这就让人看到,一方面以直接的身体伤害为表现形式的家庭暴力得以让更多人认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另一方面,家暴施加者与受害者不把精神暴力当家暴,这让精神暴力仍在潜滋暗长,成了伤害弱势家庭成员的最大威胁。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来说,精神暴力更会大大不利于他们的成长,对他们的性格形成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精神暴力也是家暴。最高法发布的2023年第二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家庭暴力的“目击者”也是受害者,此举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实际上,早在2019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就提出,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也认定为受害人。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就算不是家暴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们目睹家暴行为,生长在家庭暴力环境之下,也会因此造成心理伤害,这样的心理伤害很可能是难以治愈、伴随终生的。正因如此,将目睹家暴行为的未成年人认定为家暴受害人,拓宽了人们对家暴的认识,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家暴施加者认识到自己的“罪过”,从而悔过自新、改弦易辙;另一方面也能督促相关部门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要让未成年人有免于家庭暴力恐惧的“自由”,这样有助于为广大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不能出现死角、盲区,要有效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不能存在法治“短板”。要弥补法治“短板”,对家暴行为形成“火力全覆盖”的打击,才能为未成年人撑好“保护伞”,有利于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