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作为基层治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的《习近平关于基层治理论述摘编》出版发行,标志着我国新时代基层治理理论体系已经发展成熟。基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基层治理的目标,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而要实现基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治理目标,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必由之路。
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基层治理法治化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当前,基层治理实践中,党建引领作用有待加强,立法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供应不足、执法不规范、矛盾纠纷化解难、社会参与不充分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大部分社会矛盾发生在基层、发酵于基层,处理好了可以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处理不好可能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从而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破解基层治理难题,需要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用法治理念引领基层发展、用法治方式破解基层发展难题、用法治思维谋划基层治理,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效能,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坚持法治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其他内容发挥重要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的必然要求。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路径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党对基层依法治理的全面引领,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治理法治体系,强化基层治理制度保障。
一要加强党对基层依法治理的全面引领。
基层治理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对基层依法治理的全面引领。“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2019年1月31日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规定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要求载入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法,载入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有关社会组织等的章程,健全党对这些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其始终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基层治理实践中,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坚强堡垒作用,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二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基层治理法治体系,强化基层治理制度保障。
第一,推动基层治理领域立法和制度供给,确保基层治理于法有据。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新时代以来,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基层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但基层治理难度大问题多,不是什么法都能治理基层,更不是什么法都能治理好基层,新时代基层治理呼唤高质量立法,所以当前需要完善基层治理法律法规,适时修订《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研究制定《街道办事处条例》《社区服务条例》等,把高质量立法作为基层治理的首要遵循,发挥好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引领带动作用,更好服务于基层治理。考虑到设区市的特点和地方创新基层治理的实际需要,2023年的全国两会修订《立法法》确认,除了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三大立法权限,增加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基层治理”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项赋权极大地提升各地在基层治理中的自由度,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有效听取民意和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在基层治理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地方立法,科学的基层治理领域地方立法来源于实践,回过头来又可以指导实践,促进基层治理实践的百花开放和健康发展,推动规范有序、权责清晰的基层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形成,提升基层治理效能。
第二,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二十大聚焦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任务,抓住“限制公权力”主题,强调“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将权力运行的各环节纳入法治轨道,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继续依法打击执法司法领域腐败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持在“打虎”“猎狐”的同时“拍蝇”,把解决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不断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
三要构建科学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现解决基层矛盾纠纷的目标。
基层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是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基础上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更多地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但是实践中部分地方强制调解的做法需要及时更正。如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由于法院系统存在月底年底案件结案率的考核标准,不少基层法院存在月底不立案年底不立案的情形,或者即使立案了也存在月底年底劝撤诉的情形,诉前强制调解且久调不决不及时立案的情形也不少见,给希望通过司法渠道维权的当事人带来困扰,也使基层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容易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又者司法判决执行难问题并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手段保障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得到有效执行,而不是未执行到位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终本之后一终了之,“司法白条”不但损害胜诉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损害了司法权的公信力。因此,不能简单只追求非诉讼纠纷解决渠道和调解结案率,需要规范矛盾纠纷化解流程,有效且高质量地解决矛盾纠纷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大任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