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义务教育,取消“罚款”须强化监管

王志军

版次:A02  2023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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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发布。其中,取消教育部门主管的罚款事项“对父母或者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行为的罚款”。替代监管措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让每个孩子都接受义务教育,事关千家万户,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用行政罚款的方式解决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现象,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这项罚款的设定依据,是《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具体内容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这条行政罚款规定,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领域改革创新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大趋势下,已没有继续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这次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取消“对父母或者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行为的罚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又一具体举措。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取消“对父母或者监护人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就学行为的罚款”,有其现实背景,也与其解决失学就学的自身特点有关。据报道,2022年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国学生资助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全国范围内建档立卡辍学学生实现动态清零,因贫失学辍学已成为历史。另一方面,罚款作为行政管理中最常用的处罚手段,在解决失学辍学这样往往是多种因素造成的问题上,并不是万能的。不是罚了款,就一定有制裁效果。而且,实际上也有可能造成滥施罚款的情况。

当前,与以往主要是贫困所致的失学辍学不同,新的表现形式的失学辍学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取消了行政罚款的解决方式,就要用好替代措施,依法强化监管。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村、社区,要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等对相对人权益减损较小的监管方式,有力度有温度地解决好失学辍学问题。比如,对学习困难学生,建立帮扶制度。对外出打工的学生,建立跨区域的、联动的劝返机制。对早婚早育的,要宣传婚姻法,依法治理未成年人的非法婚姻。对信教入寺的,严格依法禁止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实施。对于残疾的儿童,可通过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安置以及送教上门多种途径,保障其受教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