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版次:02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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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一版)

十二、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二)关于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其中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编制依据和考虑等作出说明和解释;

(三)关于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三、对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本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纲领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情、省情、市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国家和省、市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兼顾必要性与可行性;主要政策取向应当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针对性强且切实可行。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市人大财经委、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有针对性地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送市人大财经委。

十五、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出调研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监督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应当符合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进度安排;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提出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十六、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一并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的总结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五)相关意见建议。

十七、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因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和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等必须作出重大调整的;

(二)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全局性的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进入紧急状态等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执行或者完成的;

(四)上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

(五)国家、省和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

(六)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

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人民政府的调整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财经委,由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十九、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家、省、市经济工作中心和全局依法加强监督,重点关注高质量转型发展、深化科技和产业创新、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园区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安全等工作落实情况依法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或者作出决议。

二十、市人民政府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依法在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有关调控政策取向作出重大调整;

(二)涉及国计民生、经济安全、本市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开放政策方案出台前;

(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发生后;

(四)其他有必要向常委会或者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也可以将讨论形成的意见建议转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二十一、对本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安排,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前款所述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和本市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等,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审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前款所述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出专题调研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供市级政府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有关材料。

二十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监督,重点监督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情况报告。

二十四、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经济工作实施监督。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安排,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济工作监督的联系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督促抓好经济工作落实。

二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针对经济工作监督事项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计整改监督等,形成监督合力;注重运用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和统计监督成果,也可以通过聘请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应用大数据等方式,提高经济工作监督效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数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二十六、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财经委应当推进经济工作监督数字化系统建设,充分利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人大代表履职通等平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监督提供服务保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建立基础数据共享机制。

二十七、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上下联动、横向贯通的经济工作监督协同机制,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长三角地区相同层级的人大常委会以及我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沟通交流。

二十八、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督促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经济工作监督的决议决定,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并及时反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有关情况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大财经委及相关专门委员会承担跟踪监督的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专项评议、满意度测评。

对不执行决定决议或者执行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二十九、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经济工作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三十、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监督项目,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应当充分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代表关切,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工作监督联系代表工作机制。对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代表普遍关注的经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组织开展专题调研。

市人大财经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决定所列其他事项的监督工作,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有关情况应当通过代表工作机构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按季度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全市经济运行情况,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发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十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工作安排听取本决定有关事项汇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和情况说明,并派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到会汇报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要求,及时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数据和相关情况的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县区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的指导,必要时可以市、县区联动,共同做好经济监督工作。

三十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本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