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经济工作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推动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淮南,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领导下,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和配合。
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障和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下列经济工作依法进行监督:
(一)中央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决策和省委、市委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执行和调整情况;
(三)重点经济工作;
(四)重大经济决策;
(五)重大经济事项;
(六)重大工程、特别重大建设项目;
(七)地方金融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常委会监督的其他经济工作。
四、根据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送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市人大财经委。
市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送市人大财经委研究处理。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其中应当报告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及相应的主要政策、措施的编制依据和考虑作出说明和解释;
(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关于上一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说明和本年度市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安排;
(四)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基本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实际支撑能力,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取向和措施安排应当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符合完善体制机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且与主要目标相匹配。
七、市人大财经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二)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对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八、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于每年八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九、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监督的重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应当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符合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安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应当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应当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具有针对性且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更好完成。
十、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加强季度经济形势研究分析,针对重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序时进度、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经济运行分析情况和意见建议以适当形式予以印发。
十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步审查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前一年,市人大常委会围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做好准备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具体组织工作,拟定调研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汇总集成调研成果。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