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患频发,“犬主入刑”势在必行

王志军

版次:03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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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上午,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一起恶狗伤人事件,一名两岁女童被咬致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

据报道,当地民警表示,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涉事犬只是一只罗威纳犬,是有主人的狗。这是一种烈性犬,被多地列为禁养犬。

现行《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强制收容犬只,对于犬只伤人情节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按此规定,对此次恶犬伤人事件进行惩治,力度与效果上,恐怕与民众心理与舆论的普遍期待,相距甚远。

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普遍现象。随之,犬只特别是烈性犬伤人事件时有发生,情节严重的案件也不少。对于恶犬伤人案,司法实践多因犬只“自发”伤人的特点,而认为饲主等相关责任人缺乏刑事上的行为、罪过,不将其认定为犯罪,通常多是通过民事赔偿方式来解决。以民事纠纷来处理,不仅对被伤害方是权益补偿与保障的不公平,而且对于遏制和消弭犬只伤人现象,作用不大。

因此,对于犬只伤人事件,不能再轻描淡写,在刑法的范畴内讨论和治理这类狗患,才更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有效性。有研究者认为,由于普遍轻纵的思想观念以及长期判处民事侵权的司法指引,民众严格养犬的意识淡薄,明知饲养犬会对他人造成伤害而不实质约束者众多,这已构成了伤害的间接故意,而不是过失。并指出,一个及时而又恰当的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的出现已经越来越为社会所需要。也有司法实践人士表示,对于恶犬伤人事件中犬主人的失职,可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责。恶犬伤人其实是人的失职,是犬的主人没尽到看护责任造成的,真正的责任在人。

实际上,对于恶犬伤人现象,上升到刑法范畴去明确治理,让当事犬主入刑,已是一种比较强烈的民众呼声。今年3月,来自四川雅安的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认为,目前我国对于犬只伤人一类案件仅在《民法典》中用侵权责任予以规定,建议将犬只伤人的刑事责任写入刑法修正案,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稳定。事实上,对恶犬主人追究刑责,早就有提法。在1980年,国家卫生部颁布的《家犬管理条例》规定,“如有违反本条例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起诉追究刑事责任。”但具体如何追究、以哪条追究、定何罪、以何罪名追究,刑法上并未规定。

这方面,已出现了一些对犬主施以刑罚的司法判例,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对恶犬伤人进行刑法治理的趋势。比如,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8年做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因烈性犬先后咬伤3人,法院判决被告人、犬主胡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如,近期,黑龙江省林甸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犬伤人致人死亡案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饲养人李某刑事责任,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根本上看,依法治理狗患现象,需要立法部门在此方面的作为。但是,即使修正并出台新的刑法,也是一个需要假以时日的过程。那么,怎样加速对恶犬伤人的依法治理?在全国性的法律规制没有出台之前,地方上具有立法权的省市,不妨先行先试。比如,修订养犬管理条例,在预防、管理和处罚方面作出更加完善的规定,从严控制养犬人数和规模,提高养犬成本和加大违法养犬处罚力度,加强烈性犬管制并追究养犬人的刑事责任等。在现行法律对恶犬伤人缺乏明确而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之下,这应当是一条可以加快探索实践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