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6月29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较好地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个别修改意见和建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涛主持召开法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南市反餐饮浪费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表决稿),并于8月1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的“有权处理部门”修改为“有关职能部门”。(《条例》草案表决稿第十七条)
2、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恢复《条例》草案第十八条,根据立法法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鉴于《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与上位法规定重复,因此未采纳此项审议意见。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这里不再一一说明。
《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根据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的规定,建议法规实施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条例》草案表决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