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获国家版权局奖励

版次:02  2023年08月04日

淮南日报社严正声明


长期以来,淮南市部分自媒体、政务新媒体未经淮南日报社授权同意,肆意、擅自、无偿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录制发表淮南日报社(含淮南日报、淮河早报、淮南网以及淮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抖音、视频号、掌上淮南新闻客户端等平台)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特别是部分自媒体、政务新媒体不注明稿件来源、原创作者(或者采取隐匿、模糊形式处理稿件来源、原创作者),肆意、擅自删节、修改淮南日报社记者原创新闻稿件,严重违背新闻职业准则和道德,严重侵害淮南日报社版权,严重损害淮南日报社新闻记者权益。

现声明如下:

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的文字、图片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形态作品和融新闻作品,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各类自媒体和各级政务新媒体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在醒目处以醒目和规范方式注明来源、作者。违者,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讯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文对2022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予以奖励。市人民检察院参与的“3·31”侵犯著作权案专案组,被评为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市人民检察院汪国春同志被评为有功个人。

据了解,本次我市共有两件版权案件办案团队受到表彰,分别为淮南艺培机构侵犯著作权案、“3·31”侵犯著作权案。其中,“3·31侵犯著作权案”涉及山东某教育科技公司,案情涉及抄袭、复制正版教材制作书籍、电子课件,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由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围绕主要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等关键问题,优化收集固定证据,为顺利起诉奠定了基础。

(本报通讯员 赵 武 刘翔宇

本报记者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