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秸秆禁烧工作,防止秸秆焚烧造成大气污染,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各类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同时包含垃圾、荒草、枯枝落叶等其他可燃物质。
二、全市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
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把工作目标与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实行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建立多层次网格化管控体系,切实做到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工作“块块有人包,处处有人管”,打通秸秆全域禁烧“最后一公里”。
四、对违反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秸秆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并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对引起火灾导致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禁烧规定,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积极引导、组织农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通过秸秆还田、打捆离田等措施,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切实做到“四离一集中”(即离田、离路、离林、离沟塘河,集中堆放)。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检举揭发露天焚烧秸秆的违法行为。
七、各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禁烧工作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秸秆焚烧火点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责任人,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责任追究调查,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八、市、县(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淮南市举报电话:12345。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