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8日在淮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版次:04  202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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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 祥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0月2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并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征求意见。12月2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委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修改稿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表决稿)》,并于12月6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2、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一款中“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组织开展扬尘污染监测,考核扬尘污染重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增加一条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程序和标准的规定,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4、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三款中“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

5、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四)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五)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经批准后应当密闭搅拌并配备、使用防尘除尘装置。”

6、《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绿化作业土壤不得倾倒路面,绿化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清运完毕。”

7、《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煤炭、煤矸石、粉煤灰、渣土、水泥等易起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公路上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此外,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还对《条例》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这里不再一一说明了。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表决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