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束学叁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扬尘污染一直是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2020年淮南市PM_10排放量为5.1万吨,其中扬尘源排放3.6万吨,占总排放量的70.6%。扬尘源对细颗粒物的贡献占比为9.5%-18.7%,扬尘已经成为我市大气中颗粒物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立法,巩固现有空气污染防治成果,完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为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法治建设的需要,是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环境问题的需要。
二、起草过程
3月,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市直部门意见,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5月,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协商会,听取了资源环境和法律界政协委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7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专家评审会,听取了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先后召开了征求公众意见座谈会和征求部门意见座谈会,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7月28日,市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8月1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为条款式结构,全文共三十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未作重复,从其规定。
一是明确“管什么”。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第二条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界定了扬尘污染的概念。第三条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原则与要求。
二是明确“谁来管”。第四条明确了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第五条分别明确了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如何管”。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联合执法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网格化管理;第八条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推广责任;第九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义务。
四是明确“防治规范”。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必须遵守的普遍性规范,第十四至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细化了需要特别遵守的具体规范。第十八、十九条针对煤系物料、渣土等易起尘物料的堆放、装卸、运输扬尘污染防治问题作了规定;第二十条对城市道路保洁作业提出了机扫、洒水、积尘冲洗等要求;第二十二至二十三条,对矿产资源开采、城市建成区裸露地面等方面应该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规范。
五是明确“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预拌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堆放、装卸易起尘物料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运输散装物料存在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淮南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