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多措并举优化“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保障政策

版次:A01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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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根据“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市医保部门高效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积极优化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确保参保患者平稳度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高峰期。

住院患者保障政策不变。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优化调整门诊治疗费用专项保障。支持分级诊疗,加大医保对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新冠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提高至75%。

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新冠门诊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医保政策执行。

加大用药保障力度,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除执行国家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和新冠治疗方案确定药品外,我市在前期将新冠口服药奈玛特韦/利托那韦片(Paxlovid)、阿兹夫定片等纳入医保支付后,新增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感冒灵颗粒等36种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相关用药临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参保患者用药负担。

支持新冠患者在线诊疗。支持患者在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在线诊疗,同时,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本报记者 贾 静

本报通讯员 唐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