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22-2026)

版次:A02  2022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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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全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防止无序过度竞争,维护和保障消费者、零售户、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指导意见》[皖烟专(2021)4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以满足社会需要、保障零售户规范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坚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户,是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淮南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总量、交通状况、城市建设规划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零售点。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包括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零售点之间可通行距离,以零售点与参照点(周边最近零售户)之间按照进出经营场所通道两个门中心点之间的最近距离测量(此处最近距离指的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路线距离)。

第八条 市局每年底可结合地域面积、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辖区卷烟销量、收入消费水平、零售点存量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本市及县(区)辖域内零售点指导数。县(区)局以乡镇、街道网格作为基础单元,在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内,分解指导数,结合网格内零售点存量,动态确定网格内零售点总量。零售点指导数和网格内零售点总量一经调整,应通过淮南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外网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第九条 乡镇、街道网格内零售点总量已经达到上限或者总量虽未达到上限、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或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其他要求的,均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后,已超过本规定持证户数量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通过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手段进行调控,逐步优化;对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因所处区域没有办证指标的,按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确保进退平衡。

第二章 布局设定标准

第十一条 非封闭式区域,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间距要求:

一类道路两侧设定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0米,二类道路两侧设定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三类道路两侧设定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0米。(测量方式:参考第七条测量标准)

说明:

(1)一类道路指位于市、县(区)、乡镇政府、社区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所在地或者新城区有规划具备发展潜力的地域范围,人口密度集中,以行人为主且人员流动性大的街坊巷、居民小区内、外部道路。

(2)二类道路指人口密度较为集中,以行人为主且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街坊巷、居民小区内、外部道路。

(3)三类道路指非居民聚居地、人口密度相对分散、人口流动性小的非封闭型国道、省道、县、乡道沿线。

初次划分由各县(分)局结合道路划分标准,对区域内三类道路进行范围划定,新规划或者未知道路,参照二类道路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特征的区域,应按照总量控制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四面有隔离栏、墙、进出口处有门卫把守),按照户数设置零售点,1000户以下的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1000户以上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户数可以小区物业数据为参照,若上述区域因政府规划调整发生变动,零售点的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二)每一个自然村(家族聚居的居民点,一般称作村、屯、庄)内部仅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三)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农(渔)场企业、厂矿等内部购物场所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工作人口数量达到500人,增加1个零售点,以后每增加500人可以增设1个点,但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四)汽车站和轮渡码头等内部经营场所,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不受零售点间距影响;

(五)旅游景区、主题公园、农家乐、垂钓中心等旅游休闲区域内部,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六)大型商场、城市单一综合体(含内设超市)等人流密集的综合性购物场所,零售点总数一般不超过2个;

(七)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非农贸市场)内一般按照门面总数(摊位户数)的1%设置零售点,门面总数(摊位户数)总数最多不超过10个,此处门面总数指实际对外营业门面总数。

(八)农贸市场内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门面总数或固定摊位户数的2%,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且总数最多不超过4个;

(九)其他对内经营的相对封闭的场所,如驻军营区、监狱内服务区、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高速公路服务区(驿站)等,一般应按照一单位一证的原则办理,且应有相对与住所独立、固定的经营区域,在地面一层经营。

第三章 特殊区域控制标准

第十三条 以下区域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经营毒害性物品和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化学品的,以及主营易燃易爆性物品的;

(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测量方法:学校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中心点向外延伸50米(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步行距离)范围内不予设置零售点]。注:本条中所述学校周围不包含与学校相连通的职工宿舍对外通道口。

(三)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以流动摊点(车、棚、柜)、房屋起居室(即房屋内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居民楼阳台、室内地下室、储藏室、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五)经营场所选址在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示待拆迁建筑的;

(六)除商业综合体外,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写字楼、商用楼除地面一层或者地下一层全开放式区域以外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博彩机、信息网络等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人员密集、相对封闭且未成年人活动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内部。如儿童游乐大厅、电影院等。

(九)森林保护区内、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内;

(十)不符合政府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划的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十四条 店铺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已经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以责令零售户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主要经营烟花、爆竹、油罐、气罐、其他易燃易爆化学产品的;

(二)主要经营霉变产品、农药、化肥、高辐射产品、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板材、油漆、涂料等)、对植物及生物神经系统、免疫系统、生殖系统等易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有毒有害产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且对陈列、销售的卷烟吸味品质有影响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延续条件的,对已经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每次最长延续期限为2年;对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一律不准予新办许可。

主营业务如小饭(店)馆、烧烤店、早餐铺、副食(肉、蛋、蔬菜、调味品、水产品)专营店、宠物店、粮油店、修理修配、香水店、美甲店、化妆品等易造成卷烟吸味品质污染的。

第十六条 店铺主营业务与卷烟经营业务关联性不强,所售产品对陈列、销售的卷烟吸味品质无影响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延续条件的,对已经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每次最长延续期限为2年;对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的,若附近500米以内,已经具有正常营业的烟草制品零售店铺,不再准予许可。

主营业务如网吧、音乐厅、歌吧、舞厅、影剧院、健身房、体育场、游泳场、棋牌室、宾馆、酒店、KTV、小茶馆、小酒吧、奶茶店、书店、洗浴中心、珠宝首饰、中介服务、快递物流、管理咨询、心理咨询、培训咨询、金融理财、鲜花蔬菜、渔具鱼饵、农业器具、彩票销售、丧葬用品、喜铺用品、手机通讯、电子产品、电器灯饰、窗帘布艺、家纺家私、鞋帽服饰、箱包、文具、玩具、洗衣、保健用品、医药、医疗器械、文体用品、仪器仪表、理发服务、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与美容、邮电通讯、传真打印、按摩、足浴、干货、水果、农资种子、土特产店、兽医饲料、母婴用品等,与向大众销售卷烟业务关联性不强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间距或总量限制:

(一)因原零售户身患重疾,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参照民法典解释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欲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需出示相关有效证明)。

(三)被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零售点清理范围,截止许可证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在主动申请歇业之日起6个月内,原零售户另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新址经营的。

(四)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流动摊点(车、棚、柜)等无固定店面的,零售户主动歇业后3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择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在城市(市级、县(区)级政府所在地)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

第四章 特殊主体控制标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并承诺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其不受所在地零售点距离标准限制:

(一)持本市正式户口,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特殊群体,包括残疾人(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人、又聋又哑除外,提供残疾证且明显具备可视的二、三级言语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能够自主经营)、低保户、下岗失业人员、军烈属等,首次办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二)复员退伍(持退伍证,退伍两年以内)的军人,自主创业的大学、大专等高等院校毕业生(持学历证书,毕业未满一年的应届毕业生),首次办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三)零就业家庭,即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乡居民(需持有劳动就业部门或者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本人、丈夫或妻子、及其共同生活近亲属的一年内无收入来源的证明),首次办证且由自己独立经营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零售点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因此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定中所提“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界定:

(一)建筑物合法或取得当地政府部门认可;

(二)通过租赁或者自有的形式,合法取得使用权;

(三)具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面向消费者陈列、销售;

(四)经营场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合法、有效、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的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完全独立,或者虽然通过楼梯、院落与住所连接,但有明显的、不可移动的物理隔断加以区分;

(六)经营场所位于住宅楼1楼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小于全屋面积的80%。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对学前幼儿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含私立幼儿园)。课后班、午托班、网校现场点、早教机构、兴趣培训机构等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具备教育资质、不受教育系统管制的机构,不列入“幼儿园”和“中小学校”范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淮南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淮南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淮烟办(202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