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市场行为 支持依法打假

刘英团

版次:03  2022年11月25日

淮南日报社严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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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陈某以商家售卖的茶叶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十倍惩罚性罚款的请求。经裁定,法院以索赔牟利目的明显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诉求。专家认为,应让打假回归正义,指导执法机关对职业打假案件作出合规、合理的判决,避免打假成为敲诈勒索的工具,堵住利用打假牟利的漏洞,还市场以良好秩序。(11月9日《工人日报》报道)

职业打假,并非新鲜事物。社会各界,包括法律实务界对“职业打假”的态度亦是莫衷一是。支持者认为,法律主要是用来约束作恶,只有惩罚才能更好地约束作恶。对于制假售假行为,仅靠监管部门是不够的,要用好社会力量,打一场人民战争。只要是“打假”而非“假打”,就不应纠结动机,职业打假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共治。反对者认为,打击假冒伪劣是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非“那些在社会上号称职业打假的人”,他们“基本都是以个人私利为目的,所谓打假只是一个幌子、手段而已”。

衡量某个行为的社会效果,应该多看结果、看成效。去哪里寻找一定“动机单纯”的人呢?“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老鼠的就是好猫”,职业打假若涉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自有法律规制,而不能因此把职业打假行为一棍子打死。首先,职业打假人靠“除害”吃饭,商业牟利的色彩很重,或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其次,消费者时间、经历、辨识能力有限,公权力机关人手有限,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上扮演着一种城市猎人的角色,对于行政监管力度未达之处是一种重要补充,尤其在食品药品安全等民生领域需要打一场人民的汪洋战争;第三,打击假冒伪劣是社会公民的权利,举报和索赔既是行使公民权利,更是对市场环境、商业经营行为的净化和规范。

在司法审判实务中,职业打假发生在各领域,各地各级法院裁判不一。具体到本案,法院之所以驳回陈某的诉求,是因为法院认为“陈某非一般意义上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而是社会上所称的职业打假人”的身份。法院认为,陈某曾多次对同类商品提起过类似诉讼,说明其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涉案商品的标签标识不全难以对其造成误导。而在已知商品存在标识问题的情况下,依然多次大量购入,而且又无法对这一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其牟利行为已经背离相关法律规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其实,在打假中谋取一定的利益与以打假的名义碰瓷、敲诈勒索有着泾渭之别。前者,是正义的,“正义,无非是每个人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后者,是违法的,法律绝不纵容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类案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因其所涉领域的特殊性,不应以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而否定其在食品、药品领域中的消费者身份,其要求赔偿的行为一般不为法律禁止。这意味着,陈某的索赔行为换作另外一个地方的法院审理,或许就是另一种裁判结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就在于通过一件一件的案件逐步得以落实的,没有案件就没有法律的落实。职业打假不是非法敲诈勒索或栽赃陷害,是抓住生产经营者的真实违法行为索取高额惩罚性赔偿的活动。一者,打假的目的可能为了获利,任何人提起诉讼都是为了利益,没有人纯粹为了体验诉讼程序而傻到随意地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如此,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也是如此,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二者,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为了获取合法利益而诉讼索赔,无可厚非,无可指摘。三者,不知情的消费者不可能打假,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应以购买主体的主观意识,而应以标的物的性质、状态为标准。四者,打假的前提是存在“假货”或者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没有“假”,何惧打假?打假人专门针对造假者,相生相克。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等行为,不要口头上“零容忍”,而在行为上支持依法打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多环节组成的完整“链条”。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反之,法律就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就会失去应有的效力。久而久之,势必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同、对法治的信仰。打假是好事而非坏事,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经营行为提起的诉讼,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规范经营。当所有的消费者都觉醒了,都成为潜在的打假人,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就无处藏匿。市场规范有序了,没有了制假售假行为,职业打假人自然就消失了。反之,以法律的名义把枪口对准打假人,实质上是对制假售假的保护,这是对法律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亵渎,背离最基本的人民立场和人民意志。《中国质量报》署名文章《职业打假者是消费者的先驱》说得透彻,既然普通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多次维权的打假“高手”,甚至是职业打假者,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就没有任何问题。惩罚性赔偿机制早就是国际惯例,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反对甚至支持获利动机的,为什么我国的司法实践却有诸多掣肘呢?人人都是消费者,我们大多数人都没有辨假识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人替人民群众“打假”有什么不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