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做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助于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增强平安中国建设的预见性、主动性。今年以来,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立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全面依法履行社区矫正检察职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了解,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社区矫正的监督检察中,发现了辖区内一庞姓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又有重新犯罪的迹象。该院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庞某某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庞某某矫正对象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7月26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获得缓刑后的8月11日,到谢家集区司法矫正大队履行报到手续。庞某某在社区矫正报到后的第16天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0月26日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庞某某在危险驾驶案侦查至审判阶段,故意隐瞒了其此前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事实。针对这一事实,该院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庞某某撤销缓刑。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启动再审程序。经裁定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1)浙0482刑初325号刑事判决缓刑执行部分,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该院分管社区矫正检察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一方面突出对收监执行、脱管漏管等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检察监督,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另一方面突出对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人权保护。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承担着这一双向“保障”的功能作用,通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让更多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重新成为守法公民,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淮南建设。
(本报通讯员 王来勇 连晶晶
本报记者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