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成功监督一起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即将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收监执行案件,办案人自2021年发现该案线索起,持续依法关注,坚持跟踪监督。
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汝某某于2021年7月9日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因又发现漏罪,2021年7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于2021年7月31日生育一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有关规定,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1年7月12日起该犯在八公山区基层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至今。
由于近期各地频繁发生暂予监外执行的哺乳期妇女即将收监时再次怀孕、无法收监,而目前该社区矫正对象哺乳期即将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即将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为避免类似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要求该局立即向原判法院发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在收到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加强对该犯的教育管理,传导法治观念,并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八公山区司法局收到意见书后及时采纳,向原判法院发出提请收监建议书,并对该矫正对象定期进行尿样检测,确保符合收监执行条件。待法院做出收监执行裁定后,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将会同公安、司法部门将该犯收押。
据了解,暂予监外执行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且计入刑期,罪犯因怀孕、哺乳自己婴儿或患有严重疾病等,均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是,一旦适用条件、情形消失,仍应予以收监,执行剩余的刑罚。
自去年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一体化职能优势作用,不断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力度,有力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了社区矫正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震慑、教育了社区矫正人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报通讯员 石 毅 本报记者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