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当好劳动者维权路上的“护薪人”

版次:03  2022年05月05日

淮南日报社严正声明


长期以来,淮南市部分自媒体、政务新媒体未经淮南日报社授权同意,肆意、擅自、无偿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录制发表淮南日报社(含淮南日报、淮河早报、淮南网以及淮南日报官方微博、微信、抖音、视频号、掌上淮南新闻客户端等平台)记者采写的新闻稿件,特别是部分自媒体、政务新媒体不注明稿件来源、原创作者(或者采取隐匿、模糊形式处理稿件来源、原创作者),肆意、擅自删节、修改淮南日报社记者原创新闻稿件,严重违背新闻职业准则和道德,严重侵害淮南日报社版权,严重损害淮南日报社新闻记者权益。

现声明如下:

凡淮南日报社记者署名的文字、图片以及短视频等新媒体形态作品和融新闻作品,版权均属淮南日报社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各类自媒体和各级政务新媒体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在醒目处以醒目和规范方式注明来源、作者。违者,淮南日报社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报讯 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导致的农民工欠薪问题。“五一”劳动节前期,淮南中院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审结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支持了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东岳公司承包了淮南某建筑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朱某某。农民工廖某某到朱某某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廖某某工作期间,朱某某共计拖欠其工资8490元,并出具欠条。但此后朱某某消失不见,廖某某一直未领取到工资,廖某某遂起诉东岳公司和朱某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一二审期间,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朱某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东岳公司一审辩称其已将工程款转入朱某某指定账户,并支付完毕,不存在拖欠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拖欠廖某某劳务工资8490元的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朱某某无施工资质、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东岳公司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朱某某,应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东岳公司虽抗辩其已向朱某某结清所有工程款,但不影响东岳公司对廖某某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据此,依法判决朱某某向廖某某支付拖欠工资8490元,东岳公司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东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东岳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有合法施工资质的康居公司,东岳公司将工程款打入朱某某指定账户,并不能认定东岳公司和朱某某间存在违法分包关系。

淮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东岳公司认为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具有施工资质的康居公司,但未提交相关转包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朱某某无建筑施工资质,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却在工地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事后东岳公司又将全部工程款转入朱某某指定的账户,足以证明双方系违法分包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经常出现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他人的情形,因项目管理混乱,往往会发生违法分包人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东岳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朱某某,朱某某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东岳公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人依法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 (本报通讯员 石兴辉 本报记者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