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关系到刑事诉讼法目的的最终实现,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关键。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贯彻“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理念,坚持机制创新,健全监督体系,切实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
2022年1月的一天,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来自庐州人民检察院的信件,信件内容显示辖区涉案人员陈某某于2007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陈某某于2018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公安机关未对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详细了解情况后,大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陈某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机关立即对陈某某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防止其在执行期间非法行使政治权利,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防止脱管、漏管、虚管现象发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关执行工作。
“我院一直以来认真履行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不断优化监督方式,定期依法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与大通区司法局等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齐抓共管。”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仅2021年大通区检察院正确监督纠正各类违法情形14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2件、检察建议8件,切实提升了刑事执行监督质效。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难点。该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过程中,积极作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由全面巡查调整为日常检察和不定期突击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机动开展检察监督工作。并深入各个司法所,调阅执行档案、工作档案台账,查看手机定位系统,对矫正对象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善,是否严格执行报到、会客、参加教育学习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检察。
(本报通讯员 田思全
本报记者 何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