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寿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执法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寿县一民营企业因不服法院的执行裁定,申请寿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经调查,王某与一民营企业因劳动争议执行纠纷,向寿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书,被执行的民营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在法院驳回民营企业的不予执行申请后,该企业不服法院裁定,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寿县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寿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由于该案涉及民营企业、有关当事人权益保护,并且历时两年多久拖不决,承办检察官克服疫情影响,先后调取了有关案件卷宗,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深入实地查阅了公司账目,认真研讨案情,针对双方当事人在执行标的额上存在的认识差异,检察官立足职能,从法律角度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了76万元的执行和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又较好地保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使长达两年多久的执行案件案结事了。
“我们将聚焦检察监督的主责主业,以新担当推动检察工作新发展,在公正司法、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等方面取得了新成效,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寿县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本报通讯员 郑永文 鲍士佳
本报记者 何婷婷)